2022年12月2日下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龙胜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局长蒋晖贪污、受贿、行贿一案。被告人蒋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对被告人蒋晖贪污、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被告人蒋晖在担任龙胜县供销社主任、万村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谋将万村公司一宗土地私下转让给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从中获利349.090231万元。而后,为答谢时任中石油桂林分公司网络开发部负责人唐某在土地交易报价上给予的帮助,从所获土地转让合同价款中拿出60万元送给唐某;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蒋晖在担任龙胜县扶贫办主任、龙胜县发改局局长及兼任龙胜县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四级主任科员、龙胜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某等13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审批、招投标代理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210.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蒋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黄某共同骗取公共财物349.0902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蒋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某、石某某、黄某等13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该13人财物共计210.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黄某共同将60万元违法所得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蒋晖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对其受贿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晖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行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晖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蒋晖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行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龙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