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区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9月18日,全区法院受理一审涉养老诈骗案45件67人,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个罪名。其中审结35件53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19人,重刑率35.8%,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25个百分点,对全部被告人适用财产刑。
发布会现场
此外,全区法院追赃挽损金额600余万元,查封涉案房产、商铺、车位120余套、地皮2块,扣押轿车8辆。
据了解,全区法院重点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6类涉养老诈骗违法犯罪。
广西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节选):
1.黄某某诉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71岁的黄某某为让自己老有所居,与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寓租赁合同,向该公司承租某公寓,租期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7年9月30日。黄某某入住公寓后,每逢下雨天,雨水从天棚滴落并发出滴答声,导致其无法入睡,其向该公司反映两年仍未解决。为此,黄某某将该公司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并不明确,黄某某认为其一次性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押金及8年租金,解除合同后租赁公司应退还押金及剩余租期租金,而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认为押金须待8年租期届满才予退还。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广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向黄某某退还押金及剩余租期租金。
2. 龙某光、石某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9月到2018年6月,被告人龙某光、石某枝夫妇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在门面经营“海博惠”、“团乐网”代理店,通过口口相传,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海博惠”“团乐网”可以投资返现,并赠送礼品及免费旅游,以“银卡套餐”“卖多多无人售货机”“旅游费”等项目,非法吸收24名投资参与人(多数为老年人)的资金,将所吸收的资金转到上线指定的账户。两名被告人获利8万元左右。此间,石某枝怀孕,偶尔到店里帮忙。
截至案发,两名被告人非法吸收24名投资参与人投资款合计2212500元,案发前,两名被告人退赔投资参与人734637元,投资参与人尚有1477863元投资款本金未收回。后两名被告人投案自首,并退赔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93300元。18名投资参与人出具谅解书对两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本案由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龙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石某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龙某光、石某枝未退出的赃款一百三十八万四千五百六十三元,发还投资人。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判决已生效。
3. 龚某臣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龚某臣先后利用其成立或参股的桂林颐和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心之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心之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深圳鱼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鱼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提供“养生养老服务”、成为桂林心之乐公司会员、购买鱼州到家消费期权等为由,以定期支付年利率8%~18%不等的现金高额消费券、返还租金补贴、消费卡补贴等名目返利、承诺到期还本作为诱饵,通过其聘请的业务人员在老年人流动密集处发放宣传单、组织推介会、组织旅游参观的方式,将龚某臣宣传成为资本雄厚、经营有养老院的诚信商人,吸引不特定老年人以预交养老公寓预订金、购买消费期权等形式向上述公司进行投资。
2018年起,被告人韦某明在明知龚某臣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仍为龚某臣转款提供帮助。2018年6月起,被告人苏某娥负责公司业务管理,苏某娥及其培训、管理下的业务员吸引老年人到公司投资,获取工资及提成,并维护客户关系等。截至案发,龚某臣等人骗取的集资参与人203人,骗取资金共计2513万元。
宣判现场
裁判结果:
本案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臣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明、苏某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魏素娟/文 林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