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一起约4万元的借款纠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死亡陷入停滞。18年后,执行申请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拿着判决书再次走进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几个月后,这名申请人不仅收到了这笔迟来了18年的执行尾款,被执行人的遗孀也就此彻底卸下了“失信人”的沉重包袱。
——这是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处理的一起执行案件。
故事还得从一份成书于2003年的民事判决说起。这份由七星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载明,被告文某于2000年和2003年分两次向原告谢某借款33000余元,截至起诉前,被告已归还2500元,尚余本金31000余元和利息未如约归还。法院判定被告文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总金额约4万元。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
日前走进法院的,正是这份判决书中的申请执行人谢某。为何时隔18年后再次走进法院?谢某向法院讲述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当年判决下达后,经法院调解,谢某与被告文某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2004年底,文某向谢某支付了一笔执行款,数额为1万元,然而不久之后,文某突然病故。出于怜悯之意,谢某未继续催要剩余的执行款。随后,法院也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缘由,将该案裁定为中止执行。一晃18年过去,谢某听说近年来法院开展“执行难”攻坚行动,许多陈年旧案都得到了有效执行,他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再次走进法院,看看自己这起老案是否也有重启的机会。
法官调取了当时的卷宗,并决定恢复该案的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法官联系到了被执行人的遗孀秦某。在一起翻阅卷宗时,秦某对一份执行裁定提出了疑问。这份裁定中记明,秦某于2004年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她与老伴文某共有的一处房屋也被查封。但秦某表示并不知道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和房屋被查封的情况,多年来她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也从未有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前来执行。法官意识到,这起案件在当年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加上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导致了法院、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都搞不清楚案件到底结没结的尴尬情况,使得案件变成了没人提也没人管的“沉底案”。
于是法官全面梳理该案执行经过,重新展开调查。之后,法院查明:2004年2月,当时的执行团队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前即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与秦某的共有房产一处,并于同年11月追加秦某为被执行人,但上述法律文书未送达当事人。同年12月,原、被告在法院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执行款1万元,随后被执行人突发疾病死亡。自2004年至2021年,权利人未向人民法院继续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将案件梳理后,执行法官合议研判后认为:本案初次执行时法律对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尚无明确规定,则不应直接追加秦某为被执行人;所查封房屋系被执行人与秦某共同购买、共同所有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其拥有产权的不动产符合法律规定,是对申请执行人有关权利的必要保护。
近日,七星区法院执行局就秦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下达裁定,撤销18年前作出的查封相关房产及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书,解除对秦某的相关银行账户存款等相关财产的冻结;被查封房屋继续查封,暂不处置。
拿到法院最新裁定书的一刻,秦某松了一口气,爽快地把剩余的3万多元欠款一次性结清了,随后法院立刻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拿到剩余执行款的那一刻,谢某也松了一口气,他对18年前的旧案仅用几个月就执行完毕感到很满意。
来源丨桂林日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余慧晶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