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家暴”纳入干部选拔依据,是个积极探索

来源: 新京报 2022-09-08 09:31:06 我来说说 阅读

  撰稿/新京报评论员 丁慧

  近日,“是否家暴成酒泉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的话题登上网络热搜。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今年年初,甘肃酒泉13个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专项行动”,多部门共同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如果党员干部作风不正,怎么服务好人民群众”“挺好的,一步一步来,有行动就是进步。”将“是否家暴”划重点,纳入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中来,甘肃酒泉的做法引发不少网友点赞和支持。

  与一般的暴力相比,家暴的发生通常比较隐蔽,很少为外人知晓,再加上受害人碍于种种原因,通常情况下选择隐瞒不报。即使法律明确规定家暴违法,但囿于社会认知层面和实际执行层面的困难,家暴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社会难题。此次,甘肃酒泉将家暴纳入干部选拔的参考依据,释放出的是对于家暴零容忍的信号,也是对“家丑不可外扬”“家暴是家务事”等旧有社会观念的纠偏,有利于引发社会层面对于家暴问题的重视。

  需要看到的是,家暴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因家暴程度的不同,实施家暴的家庭成员在法律上付出的代价也不同。在法律层面,家暴行为违反《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家暴还会触犯《刑法》。但对于党员或是公职人员来说,家暴行为还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

  涉事人员系党员的,根据《条例》第一百八十三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事人员系公职人员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可以看出,党员、公职人员若有家暴行为,不但要付出法律的代价,还需要接受党纪法规的审视,因而不可心存侥幸。

  从这一层面来看,“家暴成酒泉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在党纪政纪层面上强调了要重视家暴问题,同时,也是对近几年来曝出的“国家公职人员家暴”的一种回应,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从对领导干部的公开通报中,明确出现“家暴”,再到如今甘肃酒泉明确将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等相关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可以看出,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家暴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大,折射出相关各方对于解决家暴这一社会问题的决心。

  正如网友评价所言,“一步一步来,有行动就是有进步”,解决家暴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社会旧有的观念是在一次次现实案例的教训、一次次社会层面的强调中渐渐改变。

  虽然此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虽然只是地方性探索,但“是否家暴成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仍是在实践层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积极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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