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银行卡卖给他人会被用于非法途径,陈某依旧选择铤而走险,以5000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的两张电话卡及五张银行卡。本以为尝到来钱容易“甜头”的他,最后只能自吞违反法律规定带来的“苦果”。日前,临桂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1月的一天,陈某得知一个绰号叫“蒋吉三”的人正四处有偿收购银行卡。对方声称,出售人每卖一张银行卡可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均同)。为了赚快钱,陈某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的动机不纯,仍表示“愿意合作”。
随后,陈某先到营业厅办理了两张手机卡,然后分别到广西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卡,并将此前已办理的一张桂林国民村镇银行的手机预留号码改成新办的手机号。办好之后陈某就把上述五张银行卡和两张电话卡和密码给了“蒋吉三”,“蒋吉三”给了陈某5000元现金。
经警方查证,陈某所贩卖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据统计,陈某贩卖的多张银行卡的支付结算总金额共计达297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
近年来,许多不法分子购买他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用于洗钱活动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若因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等买卖、租借给他人,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丨记者蒋璇 通讯员陈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