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严查!已有人付出生命代价

来源: 桂林晚报 2022-08-14 09:14:26 我来说说 阅读

  对驾驶员来说酒驾是绝对不能碰的红线然而,有些人认为酒后驾车是指机动车自己骑的是电动自行车喝酒不会被交警查

  错!大错特错了

  只要酒后驾车上路即便驾驶的是电动车桂林交警也一律严查严惩绝不姑息一例

  “广西桂林交警”公众号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01事故案例

  6月30日23时23分许,邓某某驾驶的桂C2FXXX电动自行车沿桃花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江路刘三姐大观园路段时,与道路中心绿化带的树木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电动车与树木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最终邓某某于7月0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邓某某酒精含量为38.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02查处案例

  8月6日晚,桂林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百日行动”统一部署,在莲花路段开展夜查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在对一辆二轮电动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疑似酒驾,随即对其进行进一步检查。

  经查,该驾驶人陈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陈某告诉执勤民警,自己在家中吃饭喝了八两二十多度的米酒,以为周末乡下不会查车,而且即使拦车,自己开的是电动自行车,交警也不会拦自己,存在侥幸心理就驾驶家中的二轮电动车由家中往田厂方向驶去,不料在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民警对陈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近年来,严惩酒驾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得到了全社会普遍认可。然而,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现象却屡见不鲜,特别是夏季天气炎热,聚会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易发多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威胁驾驶人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与此同时,全国多地出台了地方性交通法规条例,对酒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制定了具体的罚则。这表明,酒后特别是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不是监管盲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有权行使执法权,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期间,驾驶电动自行车酒醉驾、超员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将重点查处。

  


  


  提醒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无论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

  请自觉抵制酒驾醉驾

  同时

  骑乘电动自行车时

  请佩戴安全头盔

  不要违法载人


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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