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区直、中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精准划分风险等级
根据进口非冷链物品的来源国家(地区)疫情、物品类别和特征、运输方式和时长、装卸方式等,综合研判物品被污染的风险,分级分类采取预防性消毒或放行措施。
进口非冷链物品指运输温度在10℃以上的进口物品,被污染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2个风险等级。
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判定为低风险: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国家(地区)的进口非冷链物品;所有大宗散装货物,包括煤炭、矿石、化工原料、粮食、饲料、牧草、原木等进口非冷链物品;装载入境物品的航空器、船舶、列车、汽车自离开启运口岸起超过24小时的进口非冷链物品;装卸时不与装卸人员接触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的进口非冷链物品。
不属于以上任一情形的,或无法判定风险等级的进口非冷链物品,按照“从严”原则,判定为高风险。判定为低风险的进口非冷链物品,运载该物品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员中发现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特殊用途的进口非冷链物品,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研判定为低风险或高风险。
二、分级分类采取预防措施
各地不再对进口非冷链物品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海关部门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进行。判定为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规定的分工和流程实施预防性消毒,重点对装运人员可能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原则上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物品包装外表面只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避免重复消毒,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判定为低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不再实施预防性消毒,按规定放行。进口冷链食品按照现行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执行。
三、强化从业人员个人防护
要做好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掏箱、装卸、运输及空箱清理维修等相关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各地要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监测、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企业(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台账,登记重点人员信息。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疫情防控方案要求,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作业期间每天开展1次全员核酸检测,其他从业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
四、进一步优化静置机制
危险化学品、活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水果、蔬菜、精密仪器等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物品,不实施预防性消毒,进口企业在适当场地实施静置存放方式进行处置,不同类型的进口货物分类存放,静置存放期间,严禁人员接触,常温条件下静置存放时间满24小时后可投入使用。
五、优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
海关部门要加强源头环节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调整源头管控措施的依据。对检出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对相关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采取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
六、做好生产经营环节风险防控
货主或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企业生产加工、使用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前,要确认物品已进行预防性消毒或常温条件下静置存放时间满24小时。未满足静置时间要求且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对进口非冷链物品内包装及内容物进行预防性消毒后再使用。企业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环境整洁卫生,定期开展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
七、落实高风险非冷链物品消毒责任
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大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统筹协调力度,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高风险进口非冷链物品消毒工作。海关部门负责指导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等对判定为高风险等级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实施预防性消毒。口岸部门负责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中,推动完善相关贸易便利化服务,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预防性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导,开展对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生产经营单位非冷链物品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民航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机场货场非冷链物品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并留存消毒处理记录。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7月25日
来源: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