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这样丢生活垃圾,最高罚10万元

来源: 南宁晚报 2022-06-29 09:40:31 我来说说 阅读

  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法律责任等方面。

  


  《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广西还存在着部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结构不够合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仍处于探索推进阶段、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缺少相关规范以及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此,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介绍,《条例》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危险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条,主要内容为: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方面,《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求,鼓励共建共享处理设施;规定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和义务;规定了厨余垃圾、大件废弃家具分类处理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规定了“谁产生、谁付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要求,鼓励工程施工单位就地处理建筑垃圾;规定了污泥转移和处理管理要求,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违法物品的处理要求。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明确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处理厨余垃圾、大件废弃家具等生活垃圾以及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多次违规投放或者情节严重受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是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果平时生活垃圾分类做得不到位是否会被处罚?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席扬介绍,《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城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农村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依法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同时规定了生活垃圾产生者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此外《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工业固体废物加强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消纳堆存量

  《条例》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宁耘称介绍,《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消纳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确定生产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明确氧化铝生产企业、锰行业企业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科技研发和技术应用,提升赤泥、锰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高温压制生态砖等多种形式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农业固体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禽畜尸体无害化处置

  《条例》在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席扬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用地、用电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利用体系。按照生产者处理、销售者回收、使用者捡拾的原则,建立政府扶持引导、多方参与的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机制。

  同时,规定了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回收装置的义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死亡畜禽处置档案。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尸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危险废物严控区外危险废物转入广西焚烧或者填埋

  危险废物由于其环境危害性大,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点,《条例》在危险废物方面有哪些规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宁耘介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针对日益凸显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风险,严格控制区外危险废物转入广西焚烧或者填埋处置。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广西,防控环境风险。

  同时,《条例》明确安全贮存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特性分类贮存,采用专用容器或者包装物,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明确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期限的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明确4S店等从事机动车船保养维修活动的企业对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鼓励和支持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收集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推进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推动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黎兆齐 文/图


责任编辑: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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