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全州县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严格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蒋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蒋某拘役三个月的刑罚,并追缴其7000元的违法所得。至此,一起因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而定罪量刑的案件处置终结。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判处的广西首例涉及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领域的“危险作业罪”案件。
案件回溯
2021年12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全州县境内有人非法经营燃气。
接到举报后,治安巡逻警察支队立即对此案进行侦办行动。当晚,办案民警赶到全州,对嫌疑人蒋某进行调查了解。
也许嫌疑人听闻到风声,接连三天都不再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也不见人的踪影,用于运输的五菱汽车也不再使用,之前存放钢瓶的仓库也不再使用。
为了尽快找到蒋某踪迹,办案民警经过多方搜索,最终摸清了蒋某的活动轨迹和新仓库及经营规律。
经过几天蹲守,12月20日7时许,由市公安局治安巡逻支队八大队办案民警和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五大队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在全州县全州镇前进村一出租房内将正在进行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作业的违法分子蒋某抓获,现场扣押燃气钢瓶31个(12公斤规格),倒气装置一套,液化石油气共计248公斤。
执法人员勘察发现,当时蒋某在不足十平米的居民房内开展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作业,房间内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充满着刺鼻难闻的气味,潜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经查,蒋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湖南某地运输液化石油气到全州境内非法销售经营,使用过期报废钢瓶充装、倒装液化石油气,这样不仅扰乱了燃气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燃气消费者权益,且潜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对案件展开侦查,获取证据,办案民警多次前往全州取证,在当地公安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协作下,最终锁定嫌疑人蒋某违法犯罪证据,成功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 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只要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构成犯罪。
来源丨桂林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