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龙敏涉嫌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龙敏在担任象州县副县长期间,利用分管国土、住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实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卜永冠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37.20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龙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37.20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过程有条不紊、高效规范,合议庭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金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