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养鸟、采花触犯了法律 珍稀花鸟受国家保护不是想养就能养

来源: 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2022-05-26 10:30:37 我来说说 阅读

  有人因养鸟、采花触犯了法律

  珍稀花鸟受国家保护,不是想养就能养

  秦某因为饲养这些亚历山大鹦鹉触犯了法律。七星公安分局供图

  □本报记者陈静 通讯员邓晋

  养花养鸟是很多市民闲暇之时的爱好,但如果不懂法律常识,不对花鸟的种类做到心中有数,盲目饲养,很有可能触犯法律。连日来,桂林警方连续查处多起案件都与花鸟有关。

  鹦鹉好看可是不能随意养

  前不久,七星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得一条线索:有人在花鸟市场里展示其饲养的鹦鹉。在很多市民看来,饲养鹦鹉似乎没什么值得关注的,但民警却对这一线索高度重视,因为大多数鹦鹉都被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法公约》中,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购、运输、出售名录内的动物,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办案民警介绍,鹦鹉种类繁多,只有三种鹦鹉不在名录内,即: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经过调查,民警找到了位于花鸟市场内的这家门店,看到了6只被展示在店内的鹦鹉,身体为绿色,脸颊和颈部为灰蓝色,经过鉴定,系亚历山大鹦鹉。该品种鹦鹉被列入了名录,是国家重点保护鹦鹉,饲养这一品种鹦鹉,已经涉嫌触犯法律。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了解到,饲养这几只鹦鹉的是灵川籍男子秦某。秦某交代,几年前,他对羽毛艳丽的鹦鹉产生了兴趣,认识了一些有同样爱好的朋友,也时常会去周边城市花鸟市场收购鹦鹉回桂林饲养和出售。5月1日,秦某在柳州逛当地花鸟市场时购得该批鹦鹉。他称自己并不知道亚历山大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民警调查发现,秦某是不折不扣的爱鸟之人,近年来投入大量资金饲养各种鸟类。被抓后,秦某觉得自己有点“委屈”。

  “爱不是错,但要找对爱的对象,要有正确的方式。”民警表示,申请野生动物驯养资质,需要一定的硬性条件。市民想要饲养宠物,尽量选择猫、狗之类的伴生动物。

  目前,警方已将6只涉案鹦鹉通过动物救助的方式,移送给了桂林市野生动物保护站;秦某已被七星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目前正在侦办中。

  山上野生兰花采不得

  路边的野花不是你想采就能采的。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抖音和微信平台上发布售卖野生兰花的视频,此举疑似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经办案民警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4月5日擅自在三门镇交其村的山场内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兰花13株,并出售给他人。5月7日,刘某某到生态环境保护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植物为建兰。目前,龙胜公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办案民警介绍,桂林气候宜人,在一些人迹罕至的山区有珍贵的兰花分布。一般采挖兰花的人有两类,一类是兰花爱好者,他们采兰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即专挑叶艺、花型美妙的珍品采挖;另一类是花农,他们以赢利为目的采掘和经销野生兰花,无论是珍品兰还是普通兰,凡发现都将它挖走。

  “兰花在我国有几千年的栽培历史,一些野生的兰花品种现存量特别稀少,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市生态保护分局民警介绍,近年来很多人对于这些兰花无节制地开发采挖销售,导致野生兰花数量越来越少,国家为了加强对这种稀有植物的保护,把野生兰花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禁止随意采挖出售。现在随意采挖销售野生兰花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需要采挖野生兰科植物,必须报请当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合法的采集证,才能采集。对野生兰花更不能随意上市销售,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如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兰科植物,还要经过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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