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里的“约定”,法律上算数吗?

来源: 法治日报 2022-05-21 04:05:41 我来说说 阅读

  “愿意为你,我愿意为你,

  我愿意为你,忘记我姓名……”

  身处爱中,

  总有说不完的山盟海誓,

  一句承诺,

  就能让人甘之如饴。

  当然,也有人觉得,

  口头上的“我愿意”还不够,

  落在纸面的确认才更为真诚。

  这些看似浪漫的举动,

  法律上怎么说?算数吗?

  恋爱时恨不能为对方

  “上九天揽月”,

  “我养你”的简单承诺怎会缺席?

  那么,分手后可以撤销承诺,

  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花销吗?

  恋爱期间,自愿给付另一方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或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情侣之间转账行为被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或者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旦义务不能满足或者解除条件实现时,赠与的款项是可以要回的。比如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或转账,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如果男方支付彩礼后,女方未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或是以买房、买车、借钱为目的,一旦解除条件(分手)实现,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花销。

  期待一场永不分手的恋爱,

  所以写下“爱情欠条”,

  约定提分手的一方要给对方赔偿。

  那么,

  分手后能以此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青春损失费,大多是以金钱方式来弥补恋爱期间一方的青春时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因分手索赔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既不是侵权之债,也不是合同之债,更不是不当得利之债,很难找到一种权利或者权益与之对应。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爱情欠条”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分手后以此索要赔偿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憧憬未来,

  渴望美好结局,

  签下协议承诺“非她不娶”。

  那么,

  “结婚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每个公民都享有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人身自由权,一切违背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恋爱中的“结婚保证书”这种对婚姻自由、人身权利自由的限制内容,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恋爱时喜欢分享一切,

  让对方快乐着你的快乐,

  立协议许诺房屋送对方一半。

  那么,

  对方一定能成为房屋共有人吗?

  协议约定将个人所有房屋送给另一方,属于赠与行为,该协议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恋爱对象婚前签协议作出房屋赠与表示,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尚未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赠与,可以随时撤销。所以,如果想防止撤销赠与,可要求对方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或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结婚后最理想的状态,

  莫过于可以相互依靠,

  又各自独立。

  那么,

  夫妻能否约定婚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法律尊重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下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有效。

  爱情里少不了互表忠心的桥段,

  婚后签署“忠诚协议”,

  约定一方有出轨、背叛行为

  立即“净身出户”。

  那么,

  这能否作为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因此,在双方离婚时,不能以“忠诚协议”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

  为了不让感情因金钱产生嫌隙,

  很多人即便婚内向对方借钱,

  也会走一个“打欠条”的流程。

  那么,

  离婚后能以此“明算账”吗?

  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不能仅依据一纸欠条,具体要看借款协议是否满足以下几点: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2、借款来源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即便离婚,出借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还款。

  爱情是对等的,

  感情是相互的。

  如果婚姻中以自身优势签订

  “单方面教育、规划孩子成长”的协议,

  法律会支持吗?

  协议无效,也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不能因自身学历高、能力强等优势,就完全掌握“话语权”,剥夺另一方教育孩子的权利。

  “约定”可能会撤销,

  也可能会无效。

  只有遵纪守法、真心待人,

  才是收获幸福的关键!

  作者|李一鸣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雷渝
热门评论
暂无评论,快去评论吧。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