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 | 在超市摔了个跟头,超市有责任吗?

来源: 法治桂林 2022-05-20 09:48:32 我来说说 阅读

  

 

  

 

  

 

  

 

  

 

  庭前调解过程中

  何某某认为

  超市在铁板斜坡路段处未安装安全扶手,未设置安全提示,且该路段设计及铺设皆有问题,被告疏于打理,导致该路段又陡又滑,未通过必要、有效的防范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致使自己滑倒受伤,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自从自己受伤后,超市除垫付800元药费之外,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超市则认为

  何某某在斜坡处因疏于观察所以摔倒,故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福清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同时了解到被告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后,积极引入案外人某保险公司参与调解。

  在法院的耐心释法说理下,案外人某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参与本案调解,为被告公司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并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保险公司也达成调解协议,超市一次性补偿何某某医疗费3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保险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收到理赔材料后赔付何某某补偿款150000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何某某通过法律途径终于盼到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非经营场所。作为经营者,对于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包括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做出明显的警示,以积极的作为承担经营者应有的保障义务。

  

 

  来源:福建高院、福清法院

责任编辑:李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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