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人别买了!上不了牌,禁止上路

来源: 桂林晚报 2022-05-14 08:33:00 我来说说 阅读

  近日,桂林交警发布的两则案例,让一种低速电动车——“老头乐”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这些能遮风挡雨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曾经由于价格便宜、使用简单被一部分人采用。但是,这类低速电动车安全性能极不稳定,因此从2019年开始,桂林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相关管理规范,依法禁止了该类型车辆的上牌、上路,“老头乐”逐渐退出市场。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如今仍有部分商家在售卖库存车辆,并且一些“老头乐”在二手市场也有流转。购买这些车辆的市民“烦恼依旧”,他们往往不清楚或者漠视该类车辆是否属于禁区,最终导致不能上路行驶,消费者面临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这两则案例或许能带来一些启示。

  

 

  消费者状告商家“隐瞒销售”胜诉

  市民陈先生以1.5万元的价格,从文某经营的电动车店铺购买了一辆带顶棚的四轮电动休闲观光车。当时,文某明确告知陈先生说,这辆车子可以正常上牌、上路。可没想到,陈先生到车管所备案时,却被告知该电动四轮车不符合相关安全规范,不能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无上路资格等重要信息。

  同年7月,陈先生起诉文某,隐瞒车子不能上路的重要信息,存在欺诈行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损失确实因被告文某隐瞒车辆不能上牌、上路信息而起,于是判决文某返还陈先生购车款13500元,并让陈先生退还早前的四轮电动车。

  案例二发生在全州,市民陶先生以3.1万元在被告蒋某处,购买电动四轮车一辆。但实际上,双方交接时,蒋某却算起了“迷糊账”,并没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帮助陶先生进行上牌,也没有明确告知陶先生,该车实际为电动汽车,需要上牌、持有驾照,才能上路。当不久以后陶先生驾驶该车在全州县城桂黄路段行驶时,因无牌照及未购买交强险,被全州交警依法强制扣留。

  陶先生将电动车销售处告上法庭,最终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销售时存在隐瞒、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赔偿原告31000元,原告返还涉案电动汽车。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两则案例中的电动四轮车即是“风靡一时”的低速电动车,俗称“老头乐”的车型。因为种种原因,对“老头乐”车型曾有过一段时间的管理“真空”,导致一些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老头乐”上路行驶。

  但从2019年开始,桂林相关管理规定逐步完善,明确规定“老头乐”车型已经无法上牌、上路。不过一些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或是本身法律意识不强,购买此类车辆后才发现无法上路,虽然事后消费者大都完成了退款,但依旧带来了不少麻烦,也有不少像陈先生和陶先生一样诉诸法律的案例。

  上不了牌的“老头乐”还有人在买卖

  容易产生纠纷,行驶带来隐患,“老头乐”的市场越来越小。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它并没有销声匿迹。

  记者在叠彩区群山花园小区附近的一个电动车销售点看到,这里的三轮电动货车被成排地摆在路边,还有一辆带雨棚的二手“老头乐”,也停在一旁待售。

  记者询问之后,店主很直白地介绍,这些三轮电动车也是不能上牌的,但是销量还不错。“八里街、乌石街一带,有很多菜市和批发市场的业主,还有一些路边菜市的摊主,买来这些三轮电动车用于在市场里搬货、送货。”店主说,“我们都会明确告诉他们不能上牌、上路,但购车者对此并不太在意,说他们基本都在市场内外、周边转,而且也是生活所需。”

  对于带棚的“老头乐”,店主说他们早已不卖新车了,因为都知道上不了牌、上不了路,不好卖,但还是偶尔有人放一些“二手车”在这里卖。

  “这些二手车很多也是‘砸’在手里了的,车主转手价格一般很便宜,也有可能隐瞒车子不能上牌、上路的事实,一些不跑市区只在县里面跑的,或是不知道‘三无’车禁令的,也可能会买。”店主说。

  在走访中,记者还在凯风路一家销售电动车的店铺里,发现有全新的“老头乐”卖,每台车价格只在6000元到8000元,店主直言这些也都是库存车了,卖了好几年也没卖出去。

  店主说,自从家用“老头乐”不让上牌后,销量降了很多,但电动三轮货车销量相对稳定,购买者也不太在乎是否能上牌,因为拉货、送货也都是刚需。

  与此同时,记者留意到,该市场里也有不少二手家用“老头乐”还在销售。记者联系多位卖家,给出的价格一般都比新车低50%左右,但这些卖家都没有告知这些“老头乐”已经不能上牌、上路。

  已经买到手的“老头乐”怎么办?

  市内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不允许上牌、上路,但这些车辆却还有少量交易,同时也有不少存量。那么,已经购买了此类低速电动车的消费者,是不是也可以通过诉讼拿回自己的购车款?交警和法院部门公布的两则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呢?

  对此,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黄律师分析,根据这两个已审结的案例,和目前市内仍然存在有人隐瞒“三无”车不能上路、上牌的禁令,销售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的情况来看,案件可以分正反两面来看。

  一方面,如果销售人员隐瞒了低速电动车“禁令”相关内容,而消费者购买车辆的目的是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情况下,“隐瞒销售”就构成了欺诈行为,属于合同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解除合同。这时,消费者可以整理好购车票据,以及能证明销售人员未告知禁令的证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如果销售人员在卖车时,切实告知了相关车辆“禁令”,消费者仍然执意购买的话,该买卖合同则可以视作有效。之后,如果出现车辆无法上路、上牌影响使用的情况,这和卖家无关,所有损失则由消费者自身承担。

  “总结来说,买卖双方谁漠视‘禁令’,谁就更可能蒙受损失。”黄律师说。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提醒说,现在在市场上销售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基本上都是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商家是允许销售的。但这类在售产品一般都有相应的适用场景,只允许车辆在封闭的厂矿、企业、封闭的景区里面行驶,不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

  因此,根据市内《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这些在售车依旧不具备上牌、上路的资质,消费者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切勿听信商家所言,盲目购买、上路造成损失。

  交警提醒市民莫存侥幸心购买

  对于市内一些“三无”低速电动车辆还在销售,并有可能非法上路的情况,交警部门表示,打击“三无”车辆交警从未手软,也希望市民莫要心存侥幸购买。

  据介绍,针对“老头乐”等低速电动车的政策近年来十分明确。从2018年5月底,桂林就已经同意市公安局新增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计划项目。交警支队也正式启动《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规章起草工作。

  2019年1月23日针对三轮、电动四轮车立法草案对外征求意见。

  2020年2月1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并设定两年过渡期限,即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逐步淘汰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车型”。

  因此在今年1月31日以后,对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低速电动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另一方面,各交警部门已经将整治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各类违法行为,纳入交警部门常态化管理工作之中。持续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无”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

  一直都是交警大力整治的对象,

  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大家务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市民不应该心存侥幸购买“三无”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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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丨桂林晚报(记者陆鑫)

  文中案例来源于“广西桂林交警”

责任编辑: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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