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小伙87万买房加了女友名字,分手后咋办?法院判了

来源: 十堰晚报 2022-05-13 09:10:02 我来说说 阅读

  山无棱,天地合,才敢与君…等一等!分手后男方花了87万买的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子算谁的?

  近日十堰这对曾经的情侣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甚至还为此闹上了法庭......

  为结婚花87万购买新房最终却分手

  陈风和李红(两人皆为化名)相恋多年,为了和李红结婚,2014年,陈风以两人的名义与十堰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上李红的名字系陈风代签)。

  《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陈风、李红购买十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某小区房屋,建筑面积预测130余平方米,总价87万余元;首付28万余元,剩余的59万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2016年,陈风一次性将剩余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但后来,陈风和李红没能结婚。2016年夏天,陈风和他人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之前陈风购买的住房内。但是,这个房子在2015年3月已经登记至陈风和李红名下。

  于是,陈风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房子归自己单独所有,同时要求前女友李红配合自己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女方协助将房屋登记至男方名下

  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风和李红在恋爱关系期间,陈风为同李红结婚以二人的名义购买了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发票载明的付款方为陈风,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亦由陈某还清。后陈风和李红未能结婚,陈风和他人结婚后居住于案涉房屋内。

  法院认为,李红未实际参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以及案涉房屋的交付,亦无购买案涉房屋的实际需求。案涉房屋预告登记在陈风、李红二人名下,在该房屋被依法登记至陈风一人名下之前,陈风主张确认案涉房屋归其单独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决李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案涉房屋登记至陈风名下,驳回陈风的其他诉讼请求。李红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写有自己名字,所以房屋应属于她和陈风共同所有,因此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子是否为情侣两人共同所有?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属于李风和陈红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条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履行赠与行为。在本案中,陈风为达到同李红结婚的目的,将其购买案涉房屋共同预告登记至两人共同名下,李红未实际支付购房款,陈风的上述行为,应属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该条表明,陈风虽将涉案房屋共同预告登记至他和前女友两人名下,但不动产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即其所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发生转移,其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李红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物权,因此对李红提出案涉房屋是她和陈风共同共有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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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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