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有变化
医疗救助对象扩大至全体参保人员
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广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据悉,此次政策在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上,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纳入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制度从以往的特定困难人群转变为全体参保人员。同时,明确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明确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标准等内容。
打破“看病贵,看病难”局面,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这是医疗救助政策要解决的问题。2022年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并精准分类
一类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
三类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明确了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制度从以往的特定困难人群转变为全体参保人员。
在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上,以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按疾病病种来划分和救助,涵盖面有限;而新的政策对“重特大疾病”的概念内涵作了调整,以医疗费用多少来划分,不再按病种划分,有利于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
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费用 给予分类救助
明确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费用给予分类救助: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二类人员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达到100%、95%、90%,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6万元、5万元和3万元。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80%,年救助限额2万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70%,救助限额为2万元。
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分类救助
明确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标准。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二类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分别按100%、95%和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此外,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救助对象,按照相应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
同时,《通知》明确要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后,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1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避免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先保险后救助”做好制度功能衔接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互相衔接方面,《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等倾斜支付政策。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纳部分,分别给予全额或60%的参保资助。明晰保障边界责任,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制度功能衔接。
据《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