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编自导自演一出“债务纠纷戏”
虚构恋情编造纠纷伪造证据 欲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南宁市的文某用一张捡到的身份证,虚构了“女友胡某与闺蜜高某做生意跟他各借款50万元”的虚假诉讼“剧本”。除了脑洞大开当“金牌编剧”,文某还是造假“能手”,伪造全部关键证据。此外,为了规避法院核实被告身份信息,他还帮虚构出来的被告请律师……
经调查,检察机关最终查明文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再以调解的方式快速结案,以达到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再审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原审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对文某立案侦查。
脑洞大开
捡到他人身份证编造百万债权诉讼“剧本”
文某捡到一张胡某丢失并挂失的身份证,“脑洞大开”的他编造了一个关于自己拥有100万元债权的“剧本”。2016年3月16日,文某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债权债务纠纷诉讼,谎称其是胡某的恋人,虚构了在谈恋爱期间,胡某与闺蜜高某因共同经营服装店曾分别向其借款50万元(总计100万元)的事实。文某称因其与胡某感情破裂,胡某和高某尚有90万元未能偿还,希望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胡某和高某的财产。
远在浙江省的胡某在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征信出了问题——自己在南宁莫名背上50万元的债务,还被列为被执行人,于是立即赶往南宁核实情况。
据胡某所述,在涉诉之前自己一直生活在浙江省永康市,从未到过广西。她根本不认识文某,也不知道高某,与两人未有过任何交集,也不存在恋人、闺蜜、生意伙伴等关系。
一起自导自演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浮出水面……
自导自演
伪造借条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
西乡塘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展开调查。经查,原告文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均系伪造。涉事银行经查询后证实,转账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为假,凭证也并非银行出具,凭证上记录的转账交易未真实发生。换言之,银行并未办理过文某提供给法院的100万元借款本金的相关业务。
同时,胡某、高某名下账户也并未收到相应资金,文某起诉事实与查明事实南辕北辙。检察官认为文某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
此外,文某在对胡某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借条”,经鉴定,“借条”上的笔迹与胡某本人的笔迹不符,胡某的“借条”与高某的“借条”无论是文书格式、发生时间还是发生原因均高度一致,考虑到文某诉高某以及文某诉胡某一案证据雷同,且所主张事实相互关联,结合伪造的银行转账凭证,检察官作出判断,文某为了骗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非法债权债务,向法庭提供的借条也是伪造的。
除了以上“证据”被证明是假的,检察官发现文某向法院确认的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也是假的。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证实,送达地址所填写的楼栋、房号根本不存在。
“戏”做全套
还帮被告请律师规避法院核实身份
经检察机关调取原审案卷并询问被告的代理律师,查明两个诉讼的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均为同一人,而代理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见过他的“委托人”胡某或者高某,也就是说,代理律师并非受被告的委托,而是接受原告文某的聘请,并收取了每个案件2000元的代理费,配合文某就其主张进行民事调解,制造“原被告两造平衡,法庭居间裁判”的假象,以便规避法院核实被告身份信息。
检察官认为,代理律师存在非经当事人委托而进行案件代理的违规行为。种种证据表明,上述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是文某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出“戏”。
检察官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文某与胡某并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且素不相识、并无往来,文某依据胡某失效的身份证,通过伪造欠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方式,企图侵占胡某的财产,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应当予以法律制裁。检察机关对于打击虚假诉讼绝不手软。对于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惩。
据《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