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求美者告同一家医美机构 其中4人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来源: 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2022-03-31 09:54:45 我来说说 阅读

  7名求美者告同一家医美机构

  其中4人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判医美机构向求美者赔偿17万至80万不等

  同一家医美机构被7位求美者同时告上法庭,她们都是慕名来这家做“眼整形修复手术”的。然而,花费数万元甚至十余万元手术费后,不少人眼部的形态不仅不如术前,还出现了眼睑闭合不全等问题,其中4人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经过北京法院一审、二审,这家医美机构因不当诊疗和虚假宣传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向求美者赔偿17万元至80万余元不等。

  慕名来京

  本想更美却付出惨痛代价

  邹女士在湖南老家割了眼袋后,总感觉下眼睑的皮肤有些松弛,一直想做调整。

  一个偶然的机会,她看到了北京某医美诊所的广告:“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主刀医生是医学博士,著名的眼睑修复专家,具有专利技术”——她被打动了,“这家诊所是最好的眼整形修复医院,主刀医生王某某专注眼整形修复40年,是某著名的眼整形修复专家在中国大陆唯一的嫡传弟子。”邹女士立即动身来到北京这家医疗美容诊所,并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但手术后邹女士对眼睛的形态更加不满意了:“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疤痕凹陷,不对称。”她多次与该医疗美容诊所协商沟通,但是得不到满意的答复。

  邹女士开始辗转往返于北京八大处、上海九院等医院,到处寻医问药,花费数万元,先后6次对眼部进行修复,但眼睛的形态却无法回到从前。“我因为眼睛外观难看、牵拉难受而恐惧社交,心情抑郁。”邹女士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持续吃药治疗近两年才有好转。

  与邹女士遭遇类似的还有多名求美者。王女士、秦女士等人同样慕名而来,在这家诊所进行了眼整形修复手术,甚至还有人分期付款支付手术费。术后,她们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双眼闭合不全、皮肤松弛、瘢痕畸形、局部凹陷、干眼症等症状,其中,最普遍的症状是眼睑闭合不全。和邹女士一样,她们多次花重金修复,但仍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2019年前后,包括邹女士在内的7名原告分别将这家医美机构告到了法院。邹女士索赔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74万余元,其中包含了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6.8万元的三倍手术费用惩罚性赔偿。

  司法鉴定

  其中4人九级伤残

  2019年8月20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对邹女士眼部手术的鉴定意见书。这份意见书认定,“术后,邹女士出现了双下睑皮肤松弛,下睑及卧蚕消失、局部凹陷等并发症,考虑可能与(手术)画线时未精确测量或两侧皮肤去除组织宽度不一致等情况有关。”同时,意见书也确认,诊所手术前和邹女士沟通没有达成美学一致,且病历记录不完善,意见书认为这些医疗过错行为和邹女士受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而对于本次诉讼中的其他患者,中正司法鉴定所也给出了类似的鉴定报告,其中还有4人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连锁机构,中国眼整形修复第一品牌”、“某氏医学美学理念,无与伦比的细腻技术,每天实时直播手术过程见证上万例成功”,高大上的广告语掩盖不了这家诊所的劣行,2015年至2017年之间,这家诊所因为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多次被行政处罚。

  2019年,在被起诉的同时,该医美诊所更改了名字,又开始以新的诊所名开展广告营销。记者查询公开信息发现,2020年,更名后的诊所又因为虚假广告被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双方争端

  医美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0年底,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医疗美容诊所赔偿邹女士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12万余元以及三倍赔偿16.8万元,其余6名患者的诉求也不同程度地得到法院支持。但该诊所不服一审判决,以不认可医疗鉴定结论、适用法律错误、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等理由,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该医疗美容诊所的代理律师在二审开庭时表示,上一次鉴定的程序违法,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并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其中有三个患者在本医美诊所做完手术之后,又连续做过多次手术。她们在司法鉴定时的状态,不能反映出在本医疗诊所做完手术之后的状态。”此外,诊所的代理律师认为求美者并非消费者,不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三倍手术费用的惩罚性赔偿。

  7名患者的代理律师聂学则认为,当事人并非因为功能受限去治疗,而是为了追求更美去做手术。医疗美容诊所是医疗机构,但它同时也是市场主体,是盈利性的医疗机构,收费也完全是市场行为,并不像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项目和收费都是由政府规定的,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

  法院判决

  虚假宣传存欺诈行为 三倍赔偿手术费用

  北京三中院在二审判决时认为,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女士等人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女士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女士在其他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该诊所的手术结果,故判决将医美机构的过错责任比例降低到60%。

  根据7名当事人的不同情况,二审判决将邹女士等3起案件中诊所的赔偿比例调整为60%,对于其余4起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该医疗美容机构被判向7名求美者赔偿17万元至80万余元不等。

  得知二审判决结果后,邹女士说:“希望大家不管是受到什么样的伤害,都要勇敢地站出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据《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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