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答养父母的恩情和对方儿子结婚,诞下一女后竟然......

来源: 桂林头条 2022-03-18 14:37:36 我来说说 阅读

  唐某英是收养的养女,在养父母的包办下,原告唐某英与被告唐某爱于200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毫无夫妻感情,在生育一名女儿后,原告在多次反抗婚姻生活无果后,遂离家出走,至今已有十年,为了彻底了断这段婚姻,原告于2022年回到全州,起诉离婚。 

  接到案件后,主审法官仔细了解案情,认为本案案件较为特殊,双方的关系可能存在包办婚姻,故对案情进行深入了解,在庭审时,详细询问双方之间的关系、感情等方面的细节,明白原告系养女,结婚时虽自愿,但只是为了报答养父母的恩情,没有感情基础,双方感情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加上双方分开许久,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只是对孩子的归属有争执,故主办法官从情理和法理出发,向双方解释了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同时从实际出发解释谁抚养更利于女儿的成长,双方遂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离婚,由被告抚养女儿,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兄妹”婚姻宣告结束,了却双方多年的间隙和心结。

  来源: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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