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两法院首次发出《家庭教育令》
“依法带娃”成桂林家长必修课
平乐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 (平乐县人民法院供图)
平乐县人民法院法官(左)来到学校为同学们上法制教育课。(平乐县人民法院供图)
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和秀峰区人民法院分别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当事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管责任。据了解,这是自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我市两个法院首次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和《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意味着带孩子不再仅仅是“家事”,更已上升为有法可依的“国事”,在桂林,呵护未成年人又多了一份法治力量。
失职家长收到《家庭教育令》
前不久,平乐县人民法院接连受理两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都只有15岁。
因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着重调查了这两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发现都与家长疏于管教、放任自流直至孩子一步步走向歧途有关。
第一起案件当事人飞飞(化名)在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生活,父亲为了生计,常年外出务工,飞飞则由家里的老人代为照顾。由于缺乏日常的监管和教育,飞飞辍学在家,并养成了抽烟等不良习惯,还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保持密切交往。
第二起案件情况也差不多。当事人小勇(化名)的父亲在外务工,母亲独自在家照顾儿子。因为缺乏管教,小勇也沾染上了抽烟和在学校拉帮结派的不良习性,并且也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
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法官认为,这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于是,法院责令监护人前往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月中旬,孩子的监护人来到该院。法官首先围绕两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以及他们的家庭监管情况,分别指出监护人存在教育失职的问题,并对他们存在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训诫。随后,法院向监护人分别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管责任,确保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和平乐县人民法院遇到的两起刑事案件不同,秀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这份《家庭教育令》,源于一起抚养费诉讼官司。
父亲和母亲离婚后,女儿娜娜(化名)跟随母亲在桂林生活。父亲远在外地,再婚并又生育了孩子。如今娜娜尚未成年,但父亲起诉请求不再支付娜娜的抚养费。
法官在案件调查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父亲很少来看望娜娜,娜娜长期缺少父爱,法官担心,娜娜会因此变得胆小、自卑。3月1日,法院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娜娜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他关心娜娜的生活、心理和情感需求,多与学校沟通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同时还要求娜娜的父亲每周至少联系娜娜一次,每年探望娜娜不少于2次,给予女儿亲情关爱。
法院强调,如果娜娜的父亲不履行《家庭教育令》的监护职责及实施家庭教育,法院将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娜娜的父亲予以训诫,并根据情况责令义务履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哪些情况适用《家庭教育令》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我国多地法院都陆续依法发布了《家庭教育令》。
那么,哪些情况适用《家庭教育令》?
平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赵桂芳介绍,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为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其他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而《家庭教育令》,则是由人民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力的司法令状,简单来说,《家庭教育令》就是一道命令,要求义务人该怎么做、要怎么做。赵桂芳表示,除了上述案例,《家庭教育令》的裁定还能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利于充分维护儿童权益,有利于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有利于发挥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秀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恒志说,《家庭教育令》的法律裁定文书,看上去是一份薄薄的文件,但这份文件具有法律意义,是一个旗帜鲜明的警示。家庭教育承担着立德树人的重任,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的未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能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不能很好履行抚养监护义务的情况。像娜娜的父亲长期不探望孩子,疏于对孩子的关心关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位;还有家长认为,“我的孩子,打骂是为他好”,通过打骂来教育孩子;还有的家长将孩子甩手交给老人带,或者离婚后对孩子不管不问等。对于这些情况,人民法院都可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予以制止,用法律的方式告诉父母如何当好一个合格的家长。
刘恒志同时强调,《家庭教育令》是有强制力的,监护人在收到《家庭教育令》后,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履行教育监管保护责任,有可能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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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从“家事”成了“国事”
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有媒体评价我国正式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让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让司法机关对家庭教育的约束更加有法可依。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国事”。
刘恒志表示,在传统家庭关系处理和子女教育观念中,怎么教育、对待孩子是家里的私事,旁人无权干涉,只要孩子吃饱穿暖,法律就不会给家长“找麻烦”。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是在用司法的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刘恒志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则意味着教育孩子不再是“私事”,而是国家通过法律武器,让教育孩子这项社会活动成为“国事”。随着桂林各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的陆续发出,让“不依法带娃”有人管、有法律规约和惩戒这样的常识得到普及。
赵桂芳表示,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教育令》的发出在向社会发出一个信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家庭教育不是纯粹的“私事”,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依法干预。
这也提醒所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待孩子,仅仅履行抚养义务远远不够,更需要树立家庭责任意识,注重家庭建设,扛起教育和陪伴的责任,形成良好的养育观念,并掌握合适的教育方法,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应充分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性,努力成为“合格”家长。
“令”字背后是暖暖的爱
谈起《家庭教育令》,秀峰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娜娜的遭遇印象颇深。该工作人员说,父亲和母亲都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缺乏任何一方的关爱都容易让孩子变得敏感、多疑、自卑。父母应该保持与孩子的联系和交流,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同样也是平乐县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的初衷。
针对飞飞和小勇的案件,平乐县人民法院除发出《家庭教育令》外,还与县教育局、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共同召开了一次特殊的家长会,共同对飞飞和小勇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对飞飞和小勇进行教育感化。
在这次特殊的家长会上,大家督促飞飞和小勇的监护人认真反思自己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存在的问题,告诫他们要了解法律知识,强化监护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让孩子在温暖、快乐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经过家庭教育指导,监护人表示深刻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承诺以后一定重视家庭教育,认真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帮助孩子回归生活和学习的正轨。
秀峰区人民法院在发出《家庭教育令》后也组织了一场特殊的学习会。学习会上,法官们带着鲜活的案例走进家长中间,向他们讲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讲解家长应该履行的教育职责。
参加活动的贺女士觉得活动让自己受益匪浅。贺女士的儿子读小学三年级,她说,通过参加活动,自己认识到了家庭教育中的一些误区,比如男孩子隐私保护的重要性等。“这样的活动应该多多走进学校、走进家庭。”
贺女士说,用生动的法律案例诠释父母责任是十分必要的事情。大家都知道孩子的教育需要社会、家长、学校三方面的合力,也需要对这三方面进行监督,但很多情况下,大家都默认“孩子关起门来教育就行了”的这种理念,从而“放松”对家长的监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这几年来,法律对家长的教育监督逐渐完善,监督家长教育孩子,这是很重要的事情。
近段时间,平乐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带着《家庭教育令》的案例走进校园,为师生讲授了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赵桂芳说,这是发出《家庭教育令》后的延伸,通过案例结合,向孩子们介绍法律是什么、有什么作用,让孩子们知晓该如何遵守法律,形成法律意识,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与广大师生、家长一道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记者苏文娟 周子琪 通讯员张北平 唐婵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