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名女学生签约当主播因“私自停播”遭索赔30万元

来源: 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2022-03-08 09:50:18 我来说说 阅读

  15名女学生签约当主播

  因“私自停播”遭索赔30万元

  法官提醒:签约若发现合同漏洞应追问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上网打游戏、唱歌跳舞、会聊天都能赚钱,工资按日结算,按月结款,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去不去?近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市场对主播需求旺盛,不少学生通过兼职方式进入直播行业,在电商、电竞、赛事、秀场直播等行业崭露头角获取报酬。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审理的演艺合同纠纷案件中,15名女学生兼职网红主播,被传媒公司以不解除合同情况下私自停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她们支付违约金30万元。

  15名女学生

  签约兼职网红主播

  据了解,2019年,南宁某传媒公司招聘无任何演艺表演基础的年轻女性从事网络主播艺人工作。传媒公司向应聘的女学生口头承诺:公司提供工作场所、配备直播设备,女学生只要会玩王者荣耀就能签约,平时打卡上机直播玩游戏,每天按直播流量结算,公司每月定期转账到女学生账户内。

  传媒公司要求女学生在公司提前拟制的《演艺经纪合同》及签约艺人管理条例上签名,公司口头保证合同仅用于公司存档,违约金只是固定格式,不会要求女学生赔偿,双方也不需要执行合同的在线时间,女学生可按自己的时间来直播。女学生的佣金=当月直播平台结算实际收入。15名女学生与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签约艺人管理条例,其中3名女学生签约时年仅17周岁。

  合同显示,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需向相对方承担违约金30万元或者女学生在合作期间已获得全部合作收益的2到5倍的违约金,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主播长期休假,提前终止网络真人秀演艺的,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停止网络真人秀演艺活动,否则公司有权扣除应结算给该主播的全部收益,并按照《演艺经纪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15名女学生在公司运营的公会频道直播了3个月到1年不等后,由于种种原因停播,部分女学生在钉钉平台提交了停播申请,部分女学生表示交了申请但没保留截图等证据。

  女学生停播

  被公司索赔30万元

  2021年,传媒公司通知15名女学生履行合同返回公司直播。遭拒后,公司以她们不解除合同情况下私自停播为由,将她们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30万元。

  法院认为,传媒公司与女学生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部分女学生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后,女学生提供网络直播服务,传媒公司定期结算佣金,女学生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可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

  《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传媒公司于2021年提起诉讼,主张女学生自2019年10月起违约停播要求女学生赔偿违约金;女学生抗辩双方经协商一致停播并解除合同。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查明的事实仅为女学生于2019年9月之后不再在传媒公司提供的公会频道进行网络直播,传媒公司不再向女学生支付直播收益。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主要在女学生,但女学生并未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且传媒公司未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提出警示、二次函告等方式提出履行合同的请求,故不应适用《演艺经纪合同》的约定,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损害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又因合同履行后,传媒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应为2021年2月至7月期间的直播收益,但该直播收益不能加计合同并无约定的公会频道额外收入,依约仅能按传媒公司合作所得除以履行合同期间作为月均直播收益,由女学生赔偿给传媒公司。

  至于成本预估损失,传媒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证明,且即使女学生长期休假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直播间及经纪人亦应属传媒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求职者在与演艺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先了解公司或单位的业务范围、经营状态、资信情况等,还应特别注意赏罚条款、减薪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有疑问应及时询问,发现合同漏洞应追问,注意保留证据,不应过分轻信口头承诺或抱有侥幸心理。

  据《南宁晚报》

责任编辑:申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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