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伴随着法槌铿锵的敲击声,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在临桂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宣判完毕,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刑罚。临桂区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用法制为66名工人被拖欠的近70多万元劳动报酬护航。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广西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广西B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X小区项目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将XX小区两栋楼项目的主体工程承包给B公司施工。2020年4月,B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签订关于XX小区两栋楼《木工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B公司将XX小区两栋楼的木工劳务承包给刘某某。后刘某某雇请多名工人进场施工。
在施工期间,B公司共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工程款5956904元,刘某某开始将所得工程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以没有收到足额工程款等为由未及时支付66名工人的劳动报酬,累计拖欠工资款共计718825元。2021年5月,经B公司与刘某某确认,XX小区该两栋楼的木工施工已完成工程量5581241.08元。2021年4月以来,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陆续接到多批次、数十名工人的讨薪诉求,工人还多次在XX小区项目部、售楼部聚集讨薪,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21年5月,桂林市临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刘某某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算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于5月底前将该指令书送达给刘某某,刘某某到期仍未支付。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临桂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此案依法开庭审理。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能自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和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如果不优先支付可能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当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今日临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