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一对夫妻协议离婚时
约定将三套房子赠与女儿
但父亲离婚后却单方反悔
想撤销赠与
结果被女儿告上法庭
01
男子离婚后,单方反悔赠与女儿房产
崇左男子陆某和女子蓝某原是一对夫妻。2002年9月,女儿小丽(化名)出生,夫妻俩在崇左市购买了三套房子。2020年3月16日,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
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三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归小丽所有,其中一套房子由陆某居住,另外两套房子由蓝某居住。
离婚后,三套房子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其中两套房子由陆某居住使用。陆某还单方反悔,拒不配合女儿将三套房子变更到她名下。
2021年10月,女儿小丽诉至崇左市江州区法院,要求父亲陆某配合她办理变更手续并交付房屋。在庭审过程中,小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陆某将三套房屋交由她实际使用。
02
法院一审判决:三套房子归女儿所有
在庭审中,陆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在蓝某暴力胁迫下签订的,向女儿赠与房屋并非其本人意愿。
母亲蓝某则称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并没有对陆某采取暴力行为。
法院认为:
陆某与蓝某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发现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陆某欲单方撤销赠与,在共有人蓝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予以支持。女儿小丽有权要求将三套房产过户到其名下,陆某与蓝某应予协助。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
三套房子归小丽所有,陆某、蓝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小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03
律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可撤销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赠与约定可撤销吗?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星宇介绍: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如甲方说赠与乙方10万元,交付前甲方反悔不想给了;再比如,甲方赠与乙方一套房,在过户给乙方之前,甲方反悔了,不赠与给乙方,也是可以的。
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从法律上来说,是有效的,不得撤销。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卢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