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挣钱儿子花”这种看似人之常情的传统观念,往往会因事先未征得妻子同意,而暗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官依法对一起妻子诉丈夫私自给前婚儿子“大红包”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判,认定丈夫私自转款行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判决丈夫须向妻子返还部分钱款。案件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丈夫背妻子转款46万钱款
涉及夫妻财产被诉
丈夫常振(化名)与妻子唐菁(化名)于2006年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有子女。常振与唐菁再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子取名常炜(化名)。2016年,常振在10个月内,分98笔将其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共计46万转入儿子常炜卡内。唐菁察觉后,认为常振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向常炜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试图与常振、常炜进行协商沟通。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唐菁无奈将常振、常炜诉至法院。诉请常振、常炜共同返还该笔涉案钱款。在本案诉至法院之前,常振还曾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丈夫能否擅自转移“炒股”收益?
家事法官析法甄别
柳北区法院依法开庭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双方对涉案钱款性质,意见不一,各有说法。
综上,依法判决常振给付唐菁23万元,驳回唐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常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如何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避纷争?
家事法官介绍,我国原《婚姻法》及《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规定。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证劵市场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一方在买入股票这类有价证劵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一般来说应视为投资所得收益,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常炜转给常振的46万元,因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钱款系婚前财产,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该笔钱款作出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在生活中,夫妻因日常生活或生产投资,一方需要进行较大开支时,请不要漠视对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应主动告知,把事情原委跟对方讲清楚,才能避免纠纷,不生误会,团团圆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